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想請問一下"董氏基金會" 他如果沒有 為任何一家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而只是拿虛擬菸做為遊戲方式,那以上條列不就可為?
剛查了一下
第 2 條
菸品廣告: 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甲昏是廣告嗎? 如果沒貼廠商名稱就不是廣告。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所以這虛擬物品算嗎?
董氏基金真會挑毛病?除非台灣也弄個長城擋臉書-_- 不然怎搞。
殺人有罪,電視天天上演殺人影片,殺人劇,怎都不管制一下?
先是訂了一個人人在路上抽煙影響別人的法律,然後又在這邊管無傷大雅的小事,董氏基金會是吃飽太閒。
有本事就在臺灣完全禁煙。搞這樣半套算什麼。
2 comments:
怎麼會突然有感而發?
明明就是 沒事在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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